2007年3月,荣成某公司与员工王某协商后,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。 今年6月16日,王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,在还没得到批准的情况下,王某就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。该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违约,要求王某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余元,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。王某却认为,新的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自己无须缴纳违约金。双方协商不成,请求劳动仲裁。
【专家解释】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《劳动合同法》,规定除两种情况外,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。这两种情况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、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、并约定服务期的,以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。但王某以此为依据擅自离职并拒付违约金却是不对的。因为新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按原规定执行。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新《劳动合同法》颁布实施前订立且存续的,因此,王某在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,其行为构成了劳动合同单方违约,王某需要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。